第1051章 协议让步

非常权途 沧海而立 1094 字 3个月前

第三次协商,开发商再次让步,提供了拆迁红线内同样大小的临街门面与二层,这是原来拆迁方案中没有、专门按梅佳要求提供的。同时针对梅佳在三次协商中提出的要求,提供72万元的赔偿;但梅佳需要支付的,是新房与旧房之间大约70万元左右的差价。也就是说,梅佳可以不用掏钱,就拿到新的临街营业房。

开发商还说,“我们特地为她的要求调整了设计,将来她可以把自己的门面独立出来。这都表明了我们的诚意,其实这已经让其他拆迁户心态不平衡了,可谈判还是没能成功。”

“这两年里我把大部分时间都给她了。”开发商方面负责搬迁工作的项目总理自嘲说,“从公司老总到普通工作人员都跟她谈过了。媒体把她看成是弱势群体,但我觉得我们才像弱势群体。”

当梅佳听说王伟自称弱势群体时,指着大坑一口气说出5个成语:“他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能像强盗一样把我的房子挖成这样?他说这样的话是信口雌黄,信口开河,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一派胡言。”

应不应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传物权法将使得人们“安居乐业”,房产这一多数中国人一辈子积攒的最大财富得以传给后代。但房与地产权分离的政策可能给“恒产”增加变数。物权法五审时,全国人大提出:“你可以买房子,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属于你。”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物权法里也如此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所有者而言,他们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不过,“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浮现,还是让它的支持者们把目光和希望集中在这部新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上,在实践中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它能不能经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验?

如果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或者是你自己得利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它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

因为这就涉及权利滥用了。

曾家辉觉得,我国目前的拆迁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征收征用带有行政强制色彩,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命令和服从。条例规定:对于拆迁决定,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从,不得拖延。这规定是以后强制拆迁规定的源头,房管所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均支持强拆。

钉子户能否牛到就不搬走?

开发商说了,“我们投资了3个多亿进去,每天光利息就6万多。而且我们还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迄今为止长达两年半的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若按货币安置,由拆迁户投票选择的评估机构评估出的补偿价格差距过大,双方均称为达成协议作出了很大让步。梅佳接受安置房位置上的左右移动,“不一定非得在原来的正中心”。而开发商则表示可大幅提高货币补偿金额或在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给予优惠。双方均承认一度曾几乎达成协议,“文本都准备好,就差签字了”。但梅佳最终没有签字。她觉得开发商“不值得信任”,对签了字的协议今后能否兑现“很怀疑”。当被问及,只要签订的协议合法,若开发商不兑现,可以起诉,依法维权时,梅佳说:“我经商这么久,从来不相信打官司!你去打吧,拖上个几年,最后赢了官司输了钱。”

开发商公司觉得自己很委屈。“搞不懂梅佳,我们始终没明白她的真实想法是什么!都说开发商强势,可我们谈那么久,她一直处于主动。谈的时间、内容,甚至我们这边出的人,基本都按她的意思在办,我们感到她才没有诚意。”

协商期间,应开发商和梅佳的要求,作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也介入进来,在双方间进行沟通协调。房管部门一直在力促双方达成协议,但丝毫不掩饰对梅佳的不满:“她显然没有诚意。”

开发商向国土资源厅提出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黄老武限期搬迁。国土部门经审查后决定受理。其间,为“化解拆迁矛盾,促进协议搬迁”,房管局曾一度中止裁决,要求双方进一步协商。

为此,国土部门召开了拆迁听证会,梅佳未到场。她称自己没有接到通知,房管局则称电话联系不上梅佳,也不知她的居住地址,只能在《三江晚报》上进行公告。

曾家辉觉得听证倒是应该做的,“听证会上怎么说?”

国土部门的负责人介绍,“与会的人大、信访、街道工作人员、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们也作了听证笔录。”

曾家辉现场看到了这份笔录,点头道:“这倒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很说明问题。”他看了,笔录中有人表示,构建和谐社会也是要依法的,不能没有限制,不可能为个人要求影响城市建设……主张强拆;另有人表示,对不守法的人不能迁就,要依法尽快进行裁决;还有人表示,对他的宽容就是对其他群众的不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也不能通过拆迁来达成,这一户的阻挡影响了杨家坪的发展……。

“随后,我们决定恢复裁决……。”

“裁决的情况呢?”

“裁决书送达梅佳手中,她阅后拒绝签收。对此,我们向法院提起先予强制拆迁申请,法院当日受理。”

此后的情况,开发商和梅佳又多次协商,并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了一致。但梅佳提出,签订协议的前提必须是,终止行政裁决和司法强拆程序,项目开发方代表亲自到场由自己验明。

开发商再次大呼委屈,“我们之前已告知你了,光明大科公司老总患重症在外地治疗,无法回来,况且,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无法满足你终止的要求啊,不是我们企业去告的你”。